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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捅了马蜂窝后离开,次日无辜路人被蛰死!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发布者:周宇龙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717人看过


前人捅蜂窝后人遭殃,前者捅了马蜂窝后离开,愤怒的马蜂徘徊在原地刺激报复路人,毫不知情的无辜路人经过,马蜂群起而攻之,致其被蛰死。那么,谁该为路人的死亡负责呢?

2020年8月22日,黄某、唐某在位于某县××镇××村××组××组××距离死者官某家15米左右远的一棵樟树上取了一直径及长度分别为30、40厘米大的马蜂窝。

摘取马蜂窝时,黄某身穿防蜂服,并以灭蚊药喷除蜂窝外马蜂后取走该马蜂窝;黄某摘取马蜂窝的过程中,唐某协助穿绳、在不远的路上劝阻行人不要经过。二人摘取马蜂窝的地点在村民居住区,距离马蜂窝附着的樟树最近的居民房屋不到十米,包括死者官某在内的几户居民在20米内,且附着蜂窝的樟树处于居民必经道路交叉路口。


2020年8月23日14时14分左右,赶集归来的官某行至案涉取走马蜂的樟树下被马蜂群攻击。视频记录显示,官某行至事发之樟树下有用随身携带的口袋挥动(挡打马蜂)动作,并于14时16分19秒左右走过曾挂马蜂窝的樟树(距离仅3-4米)。该樟树下之小路系官某回家必经之路。官某被蛰伤当晚,另一路人也在附近被马蜂蛰伤。事发后,消防等有关部门,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在原马蜂窝树子附近做了重新处理。


当日,官某被送到某县新店中心卫生院治疗;经治疗后,同日,该卫生院要求官某转院到*县人民医院治疗;该卫生院出院病情通知书载明出院诊断为蜂蛰伤,出院时情况载明:患者经处理蛰伤处红肿、疼痛症状明显,一般情况较差,转威远县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


2020年8月23日晚17时26分,官华容被送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蜂蛰伤、高血压、窦性心动过速。最终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3日20时26分宣布死亡。出院诊断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呼吸心跳骤停。死者在治疗抢救过程中产生医疗费3087.88元。*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官华容死亡原因为:蜂蛰伤。
官某去世后,其家属将黄某、唐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官某家属认为:官某是被黄某、唐某二人所取走的蜂窝所残留的马蜂蛰死的,因此,官某的死亡事实与其二人取马蜂窝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要求黄某、唐某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被告黄及被告唐某辩称:首先,二被告取蜂窝与死者官某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取蜂窝是事实,但现场并没有遗落蜂包残留物,被告取走蜂包后的马蜂将受害人蛰伤没有事实根据,更何况马蜂蛰人是无法预见的,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答辩人取了马蜂窝而导致马蜂报复。


其次,死者官华容的死因不能确定为被蜂蛰导致其死亡;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死者官华容仅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呼吸以及骤停”,并没有表明官华容为蜂蛰伤后中毒导致功能受损后死亡。原告方放弃尸体检验,使死者死因无法确认,故不能确认被告取蜂包的行为与死者官华容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死者官华容的死亡自身需承担主要过错;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取蜂窝的动机和目的是吃蜂蛹,既没有伤害别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故意,也没有过失,没有预见到也不可能预见取蜂窝会给他人造成危害;官华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应观察通行,其对危险缺乏预判,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自身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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