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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公司无力还债,可要求提供循环转账流水的银行赔钱吗?

发布者:周宇龙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公司法 |1058人看过


阅读提示:通过循环转账制造假流水,然后将假流水作为验资凭证,提供验资机构,获取验资报告,完成虚假出资,是很多公司、股东、银行常用的操作模式。这种虚假出资的模式必然会减损公司的清偿能力,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公司和股东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循环转账流水的银行赔钱吗?


裁判要旨


银行为公司循环转账提供资金证明,使股东完成虚假出资的,在公司、股东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银行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不但可以要求出资存在瑕疵(未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且,若发现股东存在循环转账虚假出资的,可以要求出具出资流水的银行,对经强制执行公司和股东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银行来讲,在向公司或验资机构出具银行流水的时候,不仅要核实股东是否将资金实际注入了公司,还要核实公司是否在验资之日前的账户余额是否满足出资的标准,若发现股东通过循环转账制造流水的方式虚假出资的,不可为其出具加盖印章的转账流水等验资证明,以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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