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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必然会被收回吗?

发布者:张彦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418人看过

“一户多宅”必然会被收回吗?

所谓“一户多宅”就是指一户农村居民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在农村地区由于分户、继承地上房产、宅基地登记信息不完善等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并不在少数,那么这些多出来的宅基地就一定会被收回吗?答案是不一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从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允许确权登记发证的。

另外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即便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形,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时也会考虑到其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依法处理,不会一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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