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户主去世
其配偶是否有权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案件概况】
二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芦XX与原告张XX系婆媳关系。被告芦XX与池XX系夫妻关系,池XX系芦XX、池XX的次子,池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池XX已于2002年9月12日去世。池XX与张XX1995年9月30日登记结婚,11月11日生子池立某,后双方离婚,2003年2月17日复婚。
2019年11月12日,被告芦XX作为被拆迁户与被告某胜公司、某居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
二原告主张分别基于结婚、出生将户口落于户号为**口本家庭户,对该家庭户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主张宅基地上的房屋系池XX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建造,二原告享有房屋所有权。
【律师意见】
池XX、芦XX、池XX等当时均系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池XX去死后在无证据证明芦XX在该村另外取得其他宅基地的情况下,芦XX作为涉案宅基地被拆迁户的代表与某居委会、某胜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
【法院判决】
支持律师意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