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斌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侯某某、冉某某返还陈某某借款44万元及利(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借之日止)2.判令侯某某、冉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侯某某、冉某某辩称,陈某某和侯某某关系很好,陈某某经常到侯某某、冉某某家里。那天是陈某某拿了一张纸签字,侯某某、冉某某就签了。需要陈某某举证证明款项是如何组成和交付。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某某、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侯某某、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38365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426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且被告侯某某、冉某某就本判决第二项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与本金30万元、前期利息上限282718元之和。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