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斌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6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韩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3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韩某某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0)内0203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韩某某偿还被上诉人赵某某借款本金64.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被上诉人赵某某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8年10月18日韩某某通过包头市新桃源公寓账户向赵某某转账10万元是否系偿还诉争借款。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收到该笔10万元款项,但辩称该笔转账系偿还韩某某欠赵某某的货款,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关的供货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亦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上诉人韩某某提供的证据证实其通过包头市新桃源公寓账户向赵某某偿还款项,并对于标注的转款事由为“货款”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并提供了证据证实,故上诉人韩某某的上诉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赵某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韩某某尚欠被上诉人赵某某借款本金74.5万元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韩某某尚欠被上诉人赵某某借款本金应为64.5万元。
综上,上诉人韩某某的上诉主张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四、上诉人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赵某某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逾期借款本金8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至2018年3月6日;以逾期借款本金10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计至2018年3月25日;以逾期借款本金105万元为基数(核减2018年3月26日还款3万元),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至2018年4月1日;以逾期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核减2018年4月2日还款5万元),自2018年4月3日起计至2018年5月7日;以逾期借款本金87.5万元为基数(核减2018年5月8日还款12.5万元),自2018年5月9日起计至2018年6月10日;以逾期借款本金84.5万元为基数(核减2018年6月11日还款3万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至2018年7月23日;以逾期借款本金77.5万元为基数(核减2018年7月24日还款7万元),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至2018年9月25日;以逾期借款本金74.5万元为基数(核减2018年9月26日还款3万元),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至2018年10月17日,以逾期借款本金64.5万元为基数(核减2018年10月18日还款10万元),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