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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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被告大连XX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德斌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3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0203民初1604

原告:李X,男,1954519日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大连市开发区东城天下xx号楼

法定代理人:谭XX(原告妻子),女,1954315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住大连市开发区东城天下xx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原告女儿),女,1981923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园.

被告:大连XX第一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夏XX,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李XX,辽宁X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大连XX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1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2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李XX,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李XX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后续医疗费17284(28807.03X60%): 2、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护理费XXX(103932X10X2X60%):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824日至被告处就诊825日经冠状动脉造影CT检查,827日再次经冠脉造景CT检查,检查后原告突发意识障碍,经抢救收入ICU治疗,被诊断为:冠心病:心源性猝死:心肺复苏术后:复苏后综合征:吸入性肺炎。20105月起,原告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被告,贵院作出(2010)西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确定。司法鉴定确认原告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2人,护理时间为终身护理,故护理费按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9196元计算20年。被告上诉,2014317日,大连市中XX作出(2013)大民一终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后续护理费按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9196元计算10年,超过10年护理期限后,可根据日后的物价水平和护理需要另行依法主张。自2012920日起算,至今已满10年,现原告仍完全护理依赖,仍需2人终身护理。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认为,第一,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出院医嘱,原告需要继续进行抗感染、营养神经促醒及冠心病二级预防等治疗。故原告为保护脏器功能的各项用药均属合理,且被告对原告的治疗合理性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另本案的侵权后果持续,不应按照三年计算诉讼时效。第二,被告采用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标准不适用于本案,该标准过低,且原判决标准就是按照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综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大连XX第一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对于后续医疗费。20191020日前所形成的医疗费票据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依法不应采信,20191021日以后所形成的32张医疗费票据中,陈皮、肠炎片、归脾丸香砂养胃丸等中成药与本案无关。第二,对于后续护理费,鉴于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原告要求给付10年的后续护理期限过长,按照五年计算后续护理期限应为适当,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按大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3932元作为护理费计算标准没有依据。根据大连市统计局网站注释,城镇非私营单位是指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等单位,该工资标准显然不能适用于本案。现各地司法实践均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标准,或按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大连市目前是参照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价位表中家庭服务护工标准,结合护理天数和护理人数计算.被看护人不能自理的家庭护工标准为4500/月到50001月,故被告认为本案的计算标准应按上述护工标准的相对平均值即4800/月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824日到被告处就诊,825日在该院进行冠脉造影CT检查,827日再次到该院进行冠脉造影CT检查,检查后突发意识障碍,经该院门诊抢救治疗后收入ICU治疗,于915日出院,被诊断为:冠心病:心源性猝死;心肺复苏术后;复苏后综合征;吸入性肺炎原告就上述医疗行为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原、被告均在该诉讼中申请鉴定,201292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12)临医鉴字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X的诊治过程中存在2009827日再次行冠脉造影CT检查时未对患者冠脉造影的适应症和禁忌症进行重新评估、未再签署造影检查知情同意书、急诊抢救治疗缺少详细记录、不能反映抢救治疗过程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本例医疗过失等级应属D级,即医疗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2、被鉴定人李X目前状况符合一级伤残······4、被鉴定人李X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2人,护理时间为终身护理·.....

2013610日,本院作出(2010)西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经审理认为,“本例医疗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参与度系数值为40%-60%,本院酌定被告大连XX第一医院对原告李X的损害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后续护理费认为,“因经鉴定,李X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2人,护理时间为终生护理,原告按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9196元计算护理费属合理,被告应赔偿原告后续护理费XXX(49196/X20X2X60%)”。

被告不服上诉,大连市中XX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参考系数40%-60%范围之内酌定上诉人承担60%责任并无不妥”,对后续护理费认为“护理期限的确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在不超过20年的范围内综合酌定。本案被上诉人李X年近60岁,现处于持续性的植物人状态,此状态和李X患有的心脏病等其他疾病,均严重影响李X的身体健康,故考虑李X目前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后续护理期限不应在本案中直接认定为20年。但是,给付时间过短又会造成日后李X诉累。因此,为减轻被上诉人的诉累,满足被上诉人一定时期的护理需求,同时尽可能避免院方不再需要支付护理费时仍继续承担情况的出现,本着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本案中暂按照10年计算后续护理期限较为适当,后续护理费数额应为590352(49196/X10X2X60%)。超过10年护理期限后,被上诉人如确需继续护理,被上诉人可根据日后的物价水平和护理需要另行向上诉人依法主张”。据此,大连市中XX于2014317日作出(2013)大民一终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对原一审判决部分改判。

诉讼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视频,证实原告本人仍持续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起居得到亲属较为良好的照顾。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出院小结、诊疗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提供的用工指导价位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被告提供的参考判决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后续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案涉侵权发生于2009年,根据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二十-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首先,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照(2010)西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大民一终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被告主张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指导价位计算。庭审中,本院对原告雇佣护理人员情况进行询问,但原告不能证明实际雇佣护理人员的支出,原告系通过家庭护工护理,则护理费应依法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按照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指导价位表中家庭护工标准,被看护人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每月4500-5000元,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护理需求较高,本院酌定按照5000/月计算。虽10年前的判决以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但彼时对护理费计算标准并无统一参考值,导致各案标准不一。近年来司法实践标准逐渐统一,且采用行业标准更为符合法定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而原告主张的标准因过于宽泛,逐渐被弃用。倘若对原告的主张仍采用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则对目前同一时期发生的其他被侵权人不公,造成同案不同判,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无法采纳。其次,对于护理费的计算年限,原告按照10年主张,被告主张按照5年计算。按照法律规定,护理费年限根据被侵权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定。原告目前68周岁,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视频来看,原告本人虽为植物人状态,但生活起居得到了家人的悉心照顾,生活舒心、衣着干净、状态良好,就医、用药均为保护脏器所必需的门诊治疗,无严重并发症,结合大连市人口平均期望年龄,原告主张10年护理费合理。庭审中,本院数次提醒原告,护理费标准可能随社会发展而变化,主张时限过长有损自身权益,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诉讼给家人带来较大的身心负担,坚持按照10年主张,考虑多次诉讼确将增加原告家人的精神痛苦,为减轻诉累,本院对其主张予以照准。被告对此虽提出抗辩,但未提出合理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自2022921日起支付原告10年的后续护理费720000(5000/X12X10X2X60%)

对后续医疗费一节。自医疗损害发生后,原告需持续接受治疗,被告对原告的用药未提出鉴定,则被告对原告用药合理性提出的质疑不成立,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后续医疗费17284(28807.03X60%,取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XX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后续医疗费17284;

二、被告大连XX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后续护理费720000元。

如被告大连XX第一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1(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负担2504元,被告大连XX第一医院负担55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XX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李霞南
0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XX


刘德斌、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校法律咨询室主任,专职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9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