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被大连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民终7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福X,女,1959年6月30日生,住大连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诉人B女儿),1983年12月18日生,住大连市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XX医院,住所地大连市XX,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81年3月8日生,住大连市XX,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C,被上诉人大连市XX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并通过本院司法技术处摇号选择北京XX作为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以”2016年8月3日听证会期间原告A表示不认可送检材料的真实性”为由终止鉴定,上诉人A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对住院病志中”主诉:间歇性跛行3年”理解与事实不符,故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据此退鉴,上诉人对其他送检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诉人对鉴定人员的理解提出质疑,并不影响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仍可以通过庭审质询等方式解决,故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本案应由一审法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查清事实后据实判决,综上,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后据实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D
刘德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