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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作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8次举报

一、何为彩礼:

01 传统意义上的彩礼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在古代,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女方家庭收受彩礼后,也会赠送男方价值相当的财物,称作回礼。女方出嫁时,娘家会在彩礼的基础上增添多倍的财物随女方嫁至夫家,称为嫁妆。而在现代,在我国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礼被赋予了过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

 

02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其实,彩礼这种表述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时,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二、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乙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而对于彩礼而言,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彩礼的给予既可能发生在结婚登记前,也可能是发生在结婚登记后,彩礼给付的主体既可能是妻子,也可能是妻子的家人,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彩礼的性质有以下两种:

(一)若在男方给予女方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前的,那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笔彩礼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是办理婚姻登记后给与女方的,那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给予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二)如果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给予还是婚后给予,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三、彩礼需要返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解此条文内容时,应当把握几个方面的要点:

(一)此条款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三)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还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四、法院对于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起诉与被告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吕某承认原告郭某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做出(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4840元;三、被告吕某的个人财产三组合皮革沙发1套(单人沙发1个、双人沙发1个、长沙发1个)、26英寸海信牌液晶彩色电视机1台、茶几1个、棉被4床、毛毯3条、太空被1床、单子16条归被告吕某所有;四、驳回原告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13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2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原告保管)。201310月双方发生发生口角后,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裁判结果】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而口角打架,于201310月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后经原、被告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原、被告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原告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原告所有。对原告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也应返还给原告。故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离婚;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原告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000.00元)。

以上可以看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审查秉持三个原则:第一、平等原则,即不论男女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第二、过错原则,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第三、有限救济原则,即酌情返还。

 

 

律师支招

彩礼应该如何给?

善用银行转账,保留凭证

大额彩礼应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备注钱款用途。购买金银首饰时,应留好票据,赠送时拍照留念。

微信、支付宝转账表明意思

微信、支付宝转账时,要有订立婚约的话语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未说明钱款用途而多次转账的案例,因未有明确的订立婚约的意思表示而被法院认定为一般赠与。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第1042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导语

 

最后想跟大家说,彩礼是礼但不能过度,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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