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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某与马某事件,看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作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2次举报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了规避风险,或者是出于其他的目的,选择作为隐名股东向公司出资,由此也导致发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那么,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概念介绍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风险或出于其他的目的,在成立公司或者是向已成立公司出资时,借用他人的名义,将他人的信息登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簿中的实际出资人和股东权益享有人。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相对应,是指只挂名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案例指引 

基本案情

马某起诉称,2016年4月,被告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由公司股东王某与原告马某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由公司股东王某马某持有公司31%的股权马某为被告公司的隐名股东。

2016年8月,被告公司在未经马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导致马某无法知晓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实财务状况等,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马某的合法权益。

为此,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供北京某某影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以供马某查阅

 

 案例引发问题 

 1   股东查账的原因及目的是?

查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重要权利,当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其投资的目的即取得分红则可能无法实现或无法得到充分实现。一般来讲,股东行使知情权包括提起知情权诉讼并不是目的,而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背后往往隐藏着股东与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董监高其他争议,如损害赔偿争议。行使“股东知情权”只是一个手段,而查账的目的,很多时候是为了作为和公司谈判的一个筹码!

 

 2   隐名股东是否真的是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资质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因此,马某起诉王某公司的“知情权”案件中,据目前的情况来看,马某并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则马某就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

 

 3   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可知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是股东,而隐名股东并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股东权利均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来主张,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让我们来看几个相关判例

? 最高院案例【(2015)民申字第2709号】:

裁判要旨:不支持隐名股东吴某主张行使知情权,其要求公司向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无法律依据

 

? 江苏高院案例【(2016)苏民申4471号】:

裁判要旨:因其显名未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不支持隐名股东窦某、谢某查询公司会计报告等诉请。

 

? 江门中院案例【 (2017)粤07民终3420号】: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权的内容之一,股东权则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在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相分离的情形下,股东的权利应由名义股东直接行使,实际出资人应通过名义股东之手间接行使股东权益来实现其投资权益。不支持林某以隐名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知情权并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资料。

 

综上,马某以隐名股东的名义,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账目以及财务报告最终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4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进行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这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

外,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5  防范风险的措施:

 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协议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还应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同时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者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

 

 结语 

公司的经营是十分复杂的,在司法实践中,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隐名股东确权认定难度较大,其法律风险可想而知。因此,若确有代持股需求,可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办理,以期最大限度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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