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纠纷

嘉兴市某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年06月27日 | 发布者:冯小燕 | 点击:6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嘉南长巡商初字第15号原告:嘉兴市某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南湖经济园区二期。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小燕、戈振磊,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嘉南长巡商初字第15号

原告:嘉兴市某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南湖经济园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小燕、戈振磊,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某区新塍镇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诸某。

原告嘉兴市某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邵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起诉称,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水泥管道管桩供货合同,双方就被告承建的石雪公寓一标段工程,达成水泥管道管桩购销意向,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止2014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水泥管道管桩款374444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货款374444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

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某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供货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2.供货结算单1份,证明原告在2012年9月27日至2012年11月3日向被告供货的事实。

3.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承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约定。

4.支付明细1份,系原告整理的被告支付货款的记录,证明被告尚欠374444元。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要求,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被告因石雪公寓一标段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预应力管桩phc-a500(100),单价为128元/米,pc-a500(100),单价为124元/米,pc-a400(95),单价为87元/米。2013年1月21日被告确认原告在2012年9月27日至2012年11月3日供货pc-a400(95)12048米,pc-a500(100)6006米。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管桩款经结算合计1774444元已付200000元,尚欠1574444元,承诺在2013年11月15日前支付50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2014年1月28日前支付300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余款,如不按以上日期支付,被告愿承担违约金5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在承诺书签订后又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200000元。尚有货款374444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37444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抗辩原告诉请的证据材料,视为其对本案事实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市某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74444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4244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3元,由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邵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鑫玲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冯小燕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471 积分:242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冯小燕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冯小燕律师电话(1595731253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95731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