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济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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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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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聚、刘XX等与乔X等共有纠纷

发布者:刘济金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5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段XX,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原告:刘XX,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河北XX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乔X,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告:段X,女,200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法定代理人:乔X,女,汉族,现住邢台县,系段X母亲。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原告段XX、刘XX与被告乔X、段X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刘XX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二被告乔X、段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XX、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76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37091.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乔X系二原告儿媳,被告段X系二原告孙女。2019年6月25日,二原告之子段XX在外地工作时不幸死亡。段XX死亡后,经与用工老板协商,达成由用工老板一次性赔偿原、被告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XXX元。2019年7月2日协议达成后,用工老板将全部款项汇入被告乔X名下银行卡内。丧葬事宜处理完毕后,二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款项,遭到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二原告诉至贵院。
乔X、段X辩称,一、原告诉状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在领取补偿款后,被告乔X主动拿了300000元给二原告,而二原告不接受。二、本案所涉赔偿款的计算标准,应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标准来计算,不应按工伤标准来认定。段XX在江苏省仪征市工地打工,在工地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从原、被告与雇主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受害人家属是与雇主庞X个人签订的赔偿补偿协议书,所以说段XX的死亡并不是以工伤来认定的赔偿数额,现在原告要求分割赔偿款,二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款数额也应以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赔偿数额。三、本案所涉及的XXX元赔偿补偿款,是雇主在赔偿段XX相应赔偿款后,照顾被告乔X母女失去段XX这个家庭顶梁柱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在原有赔偿数额基础上多给予了部分补偿款。四、段XX为乔X丈夫,段X父亲,段XX正处于青壮年系一家之主,乔X又常年有病不能工作,二人所遭受的精神打击较大,请站在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给予二被告更多的利益保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段XX、刘XX系段XX父母(二人育有两子),被告乔X系段XX妻子,被告段X系段XX女儿。2019年6月25日段XX在江苏省仪征市工地发生意外死亡,原、被告经与庞X协商达成协议,庞X给付原、被告补偿款共计XXX元,并将该款汇入指定的被告乔X的银行账户。现原、被告就该赔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讼前和诉讼中,二原告为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付保全费8020元。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损害赔偿,应在死者近亲属之间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本案中,段XX、刘XX老年丧子,乔X青年丧夫,段X幼年丧父,段XX的死亡给原、被告造成的伤痛相当。与段XX的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对段XX经济依赖程度二原告与二被告相比较低,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开支后,可在原、被告之间按照四六比例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对于死者生前债务,应当在死者遗产范围内偿还,而不是用死亡赔偿金进行清偿,故对乔X用赔偿金偿还段XX生前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赔偿款的性质争议较大,原告主张为工伤赔偿款,被告主张为人身损害赔偿款,事发后原、被告和用工方未申请工伤认定,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双方均为自然人,赔偿主体为个人而非用工单位,故本院认定该款项为人身损害赔偿款。段XX的丧葬费参照河北省XX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35816.5元,庭审中二被告主张去江苏XX协商此事和处理段XX丧葬事宜、丧葬费共计花费98000元,二原告认可花费50000元,由被告乔X从赔偿款中支付,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共计花费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河北省XX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原告段XX的扶养费为:11383元/年×9年÷3+11383元/年×7年÷2=73989.5元;原告刘XX的扶养费为:11383元/年×9年÷3+11383元/年×8年÷2=79681元;被告段X的抚养费为:11383元/年×9年÷3=34149元。剩余的XXX.5元应由原、被告按照四六比例分配,即二原告分得40%为476872.2元,二被告分得60%为715308.3元。综上,二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630542.7元;二被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749457.3元。该赔偿款现由被告乔X掌控,故应由其给付二原告。因被告乔X将赔偿款转移,导致二原告多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付的保全费8020元应由被告乔X给付二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段XX、刘XX赔偿款、保全费共计638562.7元;
二、驳回原告段XX、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30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由原告段XX、原告刘XX负担1370元,由被告乔X负担50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济金律师,男,河北省邢台人,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办案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纠纷,民商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