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力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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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X合同纠纷

发布者:史力菘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217人看过 举报

2026-04-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1:建设工程施X合同纠纷 实际施X人的认定与停工损失赔偿 案情回放: 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与总包方签订《工程施X协议书》,约定总包方将其总包的发包方标准化车间项目土建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由当事人施X,合同固定总价为1285万元。合同签订后,当事人组织人员进场施X,并按约定完成了部分单位工程的进度,多次向总包方申请支付进度款,但总包方未予支付。 2023年6月6日,当事人向总包方发出《工程停工函》,并于同年9月23日发出《退场函》,要求退场清算。总包方虽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始终未足额支付。当事人遂提起诉讼,主张总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损失、停工造成的设备租赁损失、钢材报废损失、配套设施损失等,并要求总包方副总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发包方已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总包方,总包方又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当事人个人施X,双方签订的《工程施X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依法追加总包方副总经理为被告,发包方转为第三人。 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已施X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已施X工程造价为XXX.96元。当事人自认已收到工程款XXX元,尚欠207399.96元。 关于停工损失,法院认定停工自2023年6月10日开始,总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系停工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损失。法院结合证据逐项认定:塔吊租赁费180500元、钢管等租赁费137894.4元、机械设备租金39851.61元、看场人工费48133.33元、钢材报废损失90000元、配套设施及退场费60000元,合计556379.34元。 总包方辩称当事人不是实际施X人,而是劳务分包人员,但法院依据另案生效判决及事实,确认当事人为实际施X人,具备原告资格。对于总包方副总经理,法院认为其系履行职务行为,无证据证明其个人应承担责任,故不予支持连带责任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作为不具备建筑工程施X资质的个人,其与总包方签订的《工程施X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X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X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X,有权向合同相对方总包方主张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是本案适格原告。总包方与案外人祥才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施X范围为旋喷桩桩基工程,与案涉《工程施X协议书》约定的施X范围无关,对于总包方关于当事人作为劳务分包派遣队伍到案涉工程进行施X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 关于工程造价的问题,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案涉工程已施X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作出了《鉴定意见》,对于鉴定依据、鉴定原则等相关事项均作出了说明。 关于停工损失的认定问题,因当事人前期证据准备充分,获得了法院的采信。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X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实际施X人的认定、无效合同下的工程款结算、停工损失的举证与计算,以及个人是否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一、 实际施X人身份的确认是维权前提。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X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结合当事人实际组织施X、投入人员设备、接收款项等事实,认定其为实际施X人,突破了合同形式,赋予其起诉权。这一认定对保护底层施X人员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二、 无效合同不等于无救济路径。 虽然《工程施X协议书》因违反资质规定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及司法解释,当事人仍可请求折价补偿。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造价,避免了因合同无效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公。 三、 停工损失的举证与合理控制。 法院对停工损失的认定较为严谨,既支持了塔吊、钢管、看场人工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对当事人未及时撤场导致的扩大的损失(如清点后继续计算的租赁费)不予支持。这提示施X方在停工后应积极采取减损措施,否则可能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四、 公司员工不当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要求总包方副总经理承担连带责任,但因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个人侵权、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或违反法定义务,法院未予支持。这符合《民法典》第167条关于违法代理责任适用的严格条件,也体现了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基本原则。 五、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与瑕疵补救。 本案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意见前未送达征求意见稿,存在程序瑕疵,但法院通过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方式予以弥补,且总包方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亦不申请补充鉴定,故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这提醒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积极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本案是一起成功的实际施X人维权案例,法院在合同无效、证据不全、停工损失复杂的背景下,依法合理认定工程款与损失,平衡了各方利益。对施X方而言,应重视合同签订、过程留痕、及时请款与减损;对总包单位而言,违法转包、拖欠款项将面临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的“双重赔付”风险。

个人简介:史力菘律师,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4月正式成为专职律师,2018年被柳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柳州
  • 执业单位: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43
  • 擅长领域: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1450220********43 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