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力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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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者:史力菘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155人看过 举报

2026-04-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2:法定继承纠纷 代位继承的认定与遗产分割调解 案情回放: 被继承人(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于2024年11月2日因病去世,生前未婚未育。其父于1994年去世,其母于2017年去世。被继承人有兄弟姐妹三人:哥哥A、哥哥B、被继承人本人。其中,哥哥A于2009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子C(即本案被告)。哥哥B(即本案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哥哥,主张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住房公积金及银行存款享有法定继承权。被告C作为已故哥哥A的儿子,主张代位继承其父本应继承的份额。但因被告C长期在海外工作,无法回国办理继承,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位于柳州市某房屋由原告继承50%、被告继承50%;2. 被继承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20629.10元由原、被告各继承50%;3. 被继承人名下两笔银行存款(分别为250000元、60000元)及利息由原、被告各继承50%。 案件经过: 法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其哥哥A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哥哥B(原告)尚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同时,依据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原告B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告C作为代位继承人,均享有法定继承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积极尝试与被告进行联系,说服其提供相关证明,并同意委托在国内的母亲代其出庭进行诉讼,随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由二继承人按法定份额进行了相应的继承。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认定、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遗产范围的确定及分割方式,同时,还涉及海外人员的司法送达问题。 代位继承的准确适用是本案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之兄A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C(被告)依法取得代位继承权,得以与尚存的第二顺序继承人B(原告)共同参与遗产分配。法院在调解中准确适用了该规则,避免了遗漏合法继承人。 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去世,符合《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形,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本案原告B作为被继承人的哥哥,是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具备继承主体资格。 遗产范围明确,分割比例清晰。 本案涉及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多类遗产,双方对遗产范围无实质争议,法院在调解中逐一列明财产项目及分配比例(各50%),有利于后续执行,避免二次纠纷。 调解方式有效化解家庭继承矛盾。 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家庭情感与财产利益交织。本案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对抗情绪,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调解书一经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兼顾效率与公平。 诉讼费用的合理分担体现调解优势。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原、被告按比例分担,法院将原告预交的多余部分予以退回,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合理控制,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关于海外人员的司法送达问题,如按正常流程,需要通过我国驻外领事馆代为送达,时间长,流程繁复,费时费力。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加快了案件的解决。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代位继承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法定继承纠纷。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依法确认了代位继承人的资格,明确了各继承人的份额,妥善处理了房产、公积金、存款等遗产分割问题。对当事人而言,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继承权、明确遗产范围、达成可执行的调解协议,是化解家庭继承争议的有效路径。

个人简介:史力菘律师,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4月正式成为专职律师,2018年被柳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柳州
  • 执业单位: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43
  • 擅长领域: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1450220********43 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