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玲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8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 年6月,被告的丈夫陈XX通过柯XX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按月利率 1.5%支付利息。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 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 今借到黄某现金壹拾万元整,期限壹年,月息壹分伍厘。借款人: 陈XX 2018 年 6月28 日”,介绍人柯XX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陈XX没有按期偿还。2019年10月 21日,陈XX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偿还5000元、2021年5月13日偿还5000元、2021年8月4日偿还3万元、2021年10月5日偿还1万元、2021年11月24日偿还3万元,2022年1月31日通过柯XX偿还2万元,尚欠本金 63945 元及 2022年 2月 1日后的利息未偿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祁XX支付原告黄某 53000 元;限被告祁XX在2022年9月 28 日前支付原告黄某 10000元(已支付),限被告祁某在 2022年11月 30日前支付原告黄某 20000元限被告祁某在 2023年1月 15日前支付原告黄某23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