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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广东省怀集县XX医院与梁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9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怀集XX医院。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怀集XX医院(以下简称怀集XX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梁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怀集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集XX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上诉人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XX因发现颈前右侧有无痛性肿物1年左右,遂于2014年9月28日入住怀集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同年9月29日,怀集XX医院为梁XX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梁XX出现面部麻痹、四肢麻痹抽搐等低钙症状。2014年10月8日,梁XX出院。之后,梁XX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期间分别到广东省人民医院、东莞康华医院、东莞市人民医院、东莞康怡医院、东莞市南城医院、怀集XX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其中,东莞康华医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梁XX的门诊诊断为甲状腺术后甲状旁腺减退症,其余医院对梁XX行甲状腺、甲状旁腺激素及甲状腺、甲状旁腺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为梁XX甲状腺、甲状旁腺及甲状腺、甲状旁腺激素和功能均低于正常范围。期间,梁XX发生了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医疗费等共18178.74元,其中怀集XX医院住院费用中由医保支付9006.17元,东莞市人民医院门诊医疗费中由医保支付229.95元。

  经梁XX向怀集XX医院反映医疗情况及提出赔偿请求后,2016年5月6日,怀集XX医院与梁XX共同委托肇庆市医学会对梁XX在怀集XX医院治疗引致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同年5月10日怀集XX医院向肇庆医调委怀集工作站报案。2016年6月7日,肇庆市医学会作出肇庆医损鉴[2016]007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怀集XX医院在对患者梁XX的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2.本案属于医疗损害,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怀集XX医院为此支付了鉴定费7000元。2020年3月25日,梁XX委托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同年3月31日,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粤明镜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0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XX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致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评定为五级伤残。梁XX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950元。2020年5月20日,梁XX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能力及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学鉴定。2020年6月9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020]临鉴意字第92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XX因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致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建议定期复查甲状腺及甲状旁腺功能、电解质、甲状腺彩超后医疗费每次费用合计475元,每2月复查一次;甲减治疗药物后续医疗费为每日15元。梁XX为此共支付了鉴定费2576元。

  梁XX与陈某生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大女儿陈某1、二女儿陈某2、小儿子陈某3。2013年1月一直在东莞市居住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程度的关键事实。对怀集XX医院在给梁XX实施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梁X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主要是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定。本案中,怀集XX医院与梁XX共同委托肇庆医学会对梁XX在怀集XX医院治疗引起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怀集XX医院对梁XX的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之后,梁XX再委托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程度及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能力及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梁XX评为五级伤残,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梁XX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续治疗费每次费用475元,每2月复查1次,甲减治疗药物后续医疗费每日15元。怀集XX医院虽然对相关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证据推翻相关鉴定结论,也未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法理由启动重新鉴定,据此,案涉相关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怀集XX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对赔偿责任的范围,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鉴定结论确定的鉴定结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审法院酌定怀集XX医院对梁XX因诊疗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梁XX损失的确定及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本起医疗损害给梁XX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核算并确认合共1037026.46元,怀集XX医院在本案中应承担梁XX上述损失的70%,即应赔偿梁XX725918.52元。因怀集XX医院在本案中垫付了鉴定费7000元,该费用梁XX应承担30%即2100元,经扣减后,怀集XX医院尚应赔偿梁XX723818.52元。对梁XX请求的赔偿超出一审法院上述核定的款项,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怀集XX医院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XX723818.52元;二、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43元,由梁XX负担3536.11元,怀集XX医院负担10064.32元。

  二审查明,怀集XX医院与梁XX于2016年5月6日共同委托肇庆医学会对梁XX在怀集XX医院治疗引起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并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在该意见书的争议要点医方认为中载明:1.怀集县人民医院是依法取得……3.我院负有一定医疗损害责任。同年5月10日,怀集XX医院向肇庆医调委怀集工作站报案,在《医疗责任保险报案登记表》中的医院意见载明为:“一、入院诊断为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二、我院负有医疗损害责任。”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针对当事人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应否予以采信;2.一审判决认定部分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计算是否恰当;3.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梁XX的损失为1008764.21元(1037026.46元-28262.25元),怀集XX医院在本案中应承担梁XX上述损失的70%,即应赔偿梁XX706134.95元。因怀集XX医院在本案中垫付了鉴定费7000元,该费用梁XX应承担30%即2100元,经扣减后,怀集XX医院尚应赔偿梁XX704034.95元。

  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正如怀集XX医院上诉所述,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司法保护的权利。在本案中,梁XX因怀集XX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后一直到各地医院进行诊治,期间与怀集XX医院共同委托肇庆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梁XX也曾向怀集XX医院提出赔偿请求,亦经肇庆医调委怀集工作站调处。诉前,梁XX前后委托了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的鉴定。在本案诉前,怀集XX医院一直承担其负有医疗损害责任,且并未作出拒赔的意思表示。故梁XX在事故发生后并未怠于行使相关权利,积极地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争议,而怀集XX医院亦未在诉前明确作出拒赔的意思表示。故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从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怀集XX医院的上诉请求,理据充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理据不充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致使实体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怀集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怀集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怀集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XX704034.95元;

  三、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0.43元,由广东省怀集XX医院负担10840.34元,梁XX负担2760.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8.19元,由广东省怀集XX医院负担10840.34元,梁XX负担197.85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当事人之间自行迳付,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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