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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发布者:穆玉乐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47人看过


代位权的含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债权均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危害债权人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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