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顺序)履行抗辩权。
对于这三类抗辩权的显示以及区分问题是我们在实践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这三大抗辩权而言,如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如取货时付款),及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则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顺序履行抗辩权。
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付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