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年5月,张三(化名)通过某银行的网银渠道,自行购买了一款名为“XXX(化名)”的理财产品,投入本金100万元,保险期间5年。张三主张,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投保条件、产品风险及退保费用,并通过宣传单夸大年化收益率为5.8%,导致其在重大误解下完成交易。2021年某集团爆发金融风险,张三于同年11月19日自主通过微信公众号办理退保,收回本金100万元及收益14777.74元(实际收益率约3.5%)。张三认为未能达到5.8%的预期收益,遂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利息损失共计194333.3元。
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张三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某客服回访录音显示,张三明确知晓该产品为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回报不确定、可能盈利或亏损,且清楚退保费用比例及犹豫期规则;张三虽质疑录音剪辑,但未提供反证。法院还查明,张三在2019年6月5日即收到纸质保险合同,此时仍未超过15天犹豫期,其并未在犹豫期内行使撤销权。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张三系自愿建立合同关系,应对盈亏风险自行承担;银行宣传单内容不构成年化5.8%的保底承诺,双方亦无风险赔偿约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87元由张三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中,某银行的代理律师团队(张钊律师作为主要出庭代理人之一)准确把握了争议核心——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效力。张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均紧扣回访录音、保险合同送达记录等客观证据,有效论证了银行已履行适当性告知义务,且张三作为理性投资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最终法院采信了“风险自担”的抗辩逻辑,驳回了原告全部诉求。
这一结果提示投资者:金融机构宣传资料上的“利益演示”并非收益承诺,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实际回报具有不确定性;购买后的官方回访录音和风险测评记录是认定“是否知情”的关键证据,轻易难以推翻。同时,对金融机构而言,规范销售流程、完整留存回访档案,是防范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护身符”。张钊律师在本案中的精准举证与法律适用,为银行避免了近20万元的赔偿风险,充分彰显了专业金融诉讼律师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