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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债权人撤销权之争,金融债权追索遇阻。

发布者:张钊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830日,张三与李四及案外人王五(均化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四以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某小区的两套房产作为担保物。后因借贷纠纷,张三于2024114日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获裁决支持其债权。但仲裁期间,李四于20241217日将两套房产以合计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六(化名)。张三认为,该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其主张市场价约235万元),系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转让行为,并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李四名下。赵六取得房产后,随即以该两套房产为抵押物向第三人某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

判决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四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案涉房产,亦不能证明赵六明知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张三债权,原告主张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张三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虽以原告败诉告终,但其中折射出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链构建问题,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具有警示意义。原告在仲裁胜诉后遭遇执行障碍,核心困境在于:仅有“低价”事实并不足以触发撤销权,法律还要求债权人证明转让价格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通常指低于市场价70%),且相对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损害债权。原告提交的中介询价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因缺乏原始载体、形成时间不明、无完整上下文,未被法庭采信,这是败诉的关键。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第三人某银行的代理人张钊律师的策略尤为精准。张钊律师并未过度纠缠于二被告之间的交易是否合理,而是直击要害:主张建行已就案涉房产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权登记,原告的撤销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且即便转让行为被撤销,也不影响建行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抗辩思路,在事实上将原告的诉讼目标一分为二——即便原告胜诉,赵六名下的房产恢复登记至李四名下,其上仍附着建行的抵押权,原告作为普通债权人依然难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张钊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有效维护了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安全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本案提醒债权人:在债务人以房产等大额资产提供担保时,应尽可能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物权性保障;若未能登记,追索过程中亦需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同时,证据的合法固定与完整呈现,是撤销权诉讼成败的关键,碎片化、片段化的聊天记录和询价截图难以单独支撑“不合理低价”与“相对人恶意”两项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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