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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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陈小敬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427人看过


承认外国判决,是指承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相同事实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提起新的诉讼。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对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根据一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实施,其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判决权利得以实现。1.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定(1)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281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注意】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提出。(2)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3)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47条,外国法院判决向我国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期间是2年。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4)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若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如无此关系则告知可重新起诉。②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对此,如果案件应由我国专属管辖,即认为该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③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④审判程序公正。即若为缺席判决或裁定,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的除外。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中国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特殊规定(1)予以承认的情形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不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但只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包括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2)不予承认的情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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