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标签应符合粘贴、印刷或者标记在食品包装上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上的标签是以文字、符号、数字或图案等形式,表示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等级、成分配料、食用方法、贮存条件等信息的载体。只有将反映食品内在品质和与食品相关的核心信息在食品包装上直观呈现,才能有效指导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安全和健康要求的食品,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从而实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2. 《食品安全法》第三节对“标签、说明和广告”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即强调了标签在食品包装上的基本要求,该要求应适用于所有预包装食品。尽管该法第四节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在表述上没有采取与第六十七条规定相同的方式即强调标签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要求,但此理解应属法律规定应有之义。
3.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不应仅指预包装食品入境时必须具有中文标签的样态,同时还应包括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标签以粘贴、印刷或其他方式附着在包装上以便消费者知晓食品信息的样态。
4.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食品标签瑕疵的情形,即食品上有标签但标签存在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微小错误。经营者出售的进口红酒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并非属于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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