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明明是自己签过字抵债的变压器,拆回来却成了“盗窃”,还被认定价值近十万元——面临刑事追诉的普通人,面对这份鉴定意见是不是只能认罪?他们找到了广东高州的张敏律师。张敏律师(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没有纠缠“有没有偷”的表象,而是转头审查了鉴定意见的每一个细节——结果发现:鉴定机构资质不明、鉴定人没有签名、鉴定结论与法院执行裁定价格相差近一倍。就凭这一套组合拳,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一笔旧债,拆回自己的变压器却成了“盗窃”
刘某某(化名)是一起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某年,因拖欠赵某某(化名)货款,经法院执行程序处理,一台变压器在刘某某签字同意后交付给赵某某以抵扣部分款项。
几年后的一天下午,刘某某雇佣工人将该变压器拆走,工人在离场时被发现,刘某某随即安排将变压器运回原位置并交还。同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刘某某主动到某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刘某某退赔了赵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事情到此,本应是一起民事纠纷的延续。然而,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变压器价格为近十万元人民币。刘某某被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个自己签过字抵债的物件、拆了又还回去、主动投案退赔——怎么就成了盗窃罪?刘某某及其家属百思不得其解。面对近十万元的数额认定和盗窃罪的刑事追诉,他们找到了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执业于高州地区的张敏律师。
二、高州张敏律师出招:不争“偷没偷”,先查“值多少”
张敏律师 ,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现执业于广东高州地区,是高州本地兼具学术深度与实战经验的复合型法律专家。警校出身的专业训练,铸就了她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与敏锐的风险洞察力。作为集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解决与立法专家于一身的复合型法律人,高州张敏律师对证据的审查有着近乎苛刻的标准。
介入案件后,高州张敏律师没有急于争论刘某某“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她深知,在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争论主观故意往往事倍功半。她选择了一个更精准的突破口:鉴定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高州张敏律师确立了“证据质证动摇定罪基础”与“从宽情节固定争取程序出口”的双轨辩护策略。而鉴定意见,正是动摇整个定罪基础的关键一环。
张敏律师(现任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务、高州法学会法学专家) 对鉴定意见进行了逐项审查,发现了三个致命问题:
第一,鉴定结论与在案其他书证存在明显矛盾。 涉案变压器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裁定抵债价格为不到五万元,而刑事侦查中的价格认定结论为近十万元,两者差距近一倍。张敏律师指出,鉴定机构未说明是否考虑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导致鉴定基础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鉴定程序存在合法性疑点。 高州张敏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鉴定人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关于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定,提出本案卷宗中未见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及鉴定人签名,且未见向刘某某送达签收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
第三,鉴定意见不能单独证明犯罪故意。 张敏律师强调,价格鉴定仅能反映财物的客观价值,无法证明刘某某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鉴于变压器系此前经刘某某同意用于抵债的财产,其对权属状态存在认识争议,拆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执行争议中的自行取回尝试,而非典型的盗窃实行行为。
三、双轨并行:从宽情节筑底,不起诉决定落地
在证据辩护的同时,高州张敏律师全面梳理并固定了刘某某的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每一项都有据可查:
自首——刘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
认罪认罚——张敏律师协助刘某某在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退赔谅解——刘某某在案发当日即安排将变压器运回原位置,归案后积极退赔赵某某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初犯——刘某某无前科劣迹。
高州张敏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综合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同时载明:“秉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作出该决定。
高州张敏律师的执业启示: 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定罪的基石——而鉴定意见,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被攻破的那块基石。高州张敏律师正是凭借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对程序正义的坚守,将一个看似“板上钉钉”的盗窃案,从起诉边缘拉回了不起诉的轨道。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证据质证,更在于高州张敏律师对“双轨策略”的娴熟运用——“进可攻(证据质疑)、退可守(情节从宽)”,最终推动检察机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张敏律师现任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务(任期2024年5月-2027年4月)、高州法学会法学专家,同时担任企业合规师(高级)、茂名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及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作为高州法学会法学专家及高州地区执业律师,张敏律师始终致力于为高州地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案件的困扰,请不要独自承受。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在最关键的时刻为您守住底线、争取权益。 张敏律师,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服务地区广东高州地区,愿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对立法政策的深刻洞察与敏锐的实务判断,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
张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