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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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诉两审败诉,高州张敏律师接手后如何逆转胜诉?

发布者:张敏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89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集体土地被长期占用,承包合同到期后对方却以“开荒地”为由拒不清退。前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一审二审均败诉,发回重审后委托人一度陷入僵局。高州张敏律师介入后,果断撤诉、转换请求权基础,以排除妨害纠纷重新立案,最终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典型的请求权基础选择决定案件走向的集体土地清退纠纷。复杂合同纠纷中,真正拉开差距的,往往不是谁声音大,而是谁能迅速抓住法律关系主线。高州张敏律师,广东高州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于广东茂名地区,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7年。警校出身的她,擅长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合同纠纷,长期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习惯先看主体、再查权属、最后锁定请求权基础。

一、前案两审败诉:合同路径为何走不通?

某年,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周某某(化名)的父亲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承包期三十年,面积约数亩。周某某父亲去世后,周某某继续经营,并在土地上建设了多家经营主体,用于食品加工、餐饮及水产种苗等用途。承包合同到期后,村合作社要求周某某清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但周某某主张仅归还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承包地,其余土地系其“自主开荒”,享有合法使用权,拒绝清退其余建筑物。

在高州张敏律师介入前,村合作社曾委托其他律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该案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告方再次委托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代理。前案败诉的核心逻辑在于: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周某某占用的全部土地均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且周某某已归还可确定的部分承包地,故不存在违约或拒不返还的情形。这一裁判思路将争议焦点死死锁定在“合同面积认定”和“违约事实”上,导致原告陷入被动。若继续沿合同路径推进,需精确证明超出约定面积部分的土地仍属于原合同四至范围,这在缺乏原始测绘数据且界至灭失的情况下,举证难度极大,极易因“举证不能”再次败诉。

二、策略转换:从合同之诉到物权之诉

高州张敏律师接手重审案件后,并未盲目推进原有的合同纠纷审理程序,而是对前案败诉原因进行了深度剖析。她敏锐地识别出,当合同关系终止后,法律关系已从“债权”回归到“物权”。基于此,高州张敏律师果断提出改变诉讼策略:撤回正在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重审起诉,转而以“排除妨害纠纷”重新立案。

这一策略转换的法律逻辑在于:
第一,切断对合同细节的依赖。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范畴,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请求权的成立不以合同是否违约为前提,也不要求原告精确证明每一寸土地的合同归属,只需证明原告对土地享有所有权,且被告的占有行为缺乏合法权益。
第二,转移举证重心。在合同之诉中,原告需证明被告违反合同义务;而在物权之诉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告无权占有。随着承包合同到期终止,被告继续占用土地即失去了合同依据,转化为无权占有。
第三,规避“开荒地”抗辩陷阱。被告主张部分土地为“开荒地”,意在通过历史形成事实对抗合同约束。但在物权视角下,无论土地是原有耕地还是新开垦荒地,只要权属归集体所有,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取得使用权,其占用行为即构成对集体所有权的妨害。

三、关键证据补强与庭审交锋

策略调整后,高州张敏律师迅速开展针对性取证工作,重点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确立原告的主体资格与土地权属;二是驳斥被告关于“开荒地享有使用权”的抗辩。

针对权属问题,高州张敏律师申请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涉案土地的红线图及权属复函。某年某月,该部门出具复函,明确确认涉案土地属于两原告农民集体共有。这一行政确权文件直接锁定了原告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彻底解决了此前被告质疑原告主体资格的难题,也为排除妨害提供了坚实的物权基础。

针对被告的“开荒”抗辩,高州张敏律师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土地管理法进行论证。法律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等农村土地,应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被告虽主张自行开荒,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过上述法定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土地管理法鼓励的开发未利用土地,前提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或农业生产。被告在所谓“开荒地”上建造永久性房屋用于餐饮、食品加工及办公,明显改变了土地用途,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农业开发行为,而是对集体土地的非法侵占。

庭审中,高州张敏律师紧扣“物权排他性”这一核心,指出:合同期满,被告对土地的占有即丧失合法权源;无论土地面积多少,只要属于集体所有,被告无权继续占用;“开荒”不等于“取得使用权”,被告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也未通过法定承包程序取得权利,其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经营的行为,本质上是对集体所有权的侵害;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函已证实涉案地块整体属于两原告集体所有,被告所谓的“界限划分”不影响其无权占有的定性。

法院最终采纳了高州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的承包期限已届满,无论涉案土地承包范围是否属于约定范围还是被告所称的开荒用地,被告占用原告集体土地于法无据,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退涉案建筑物,停止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土地是由其开荒而来,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土地已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确定给其长期使用,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启示

本案从一审败诉、二审发回,到撤诉重立、最终胜诉,完整展现了民事诉讼中“请求权基础选择”的决定性作用。

对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若单纯纠结于几十年前的合同条款、面积估算误差或口头约定,往往因证据灭失或约定不明而陷入举证困境。高州张敏律师敏锐地识别出,当合同关系终止后,法律关系已从“债权”回归到“物权”。通过切换至“排除妨害”这一物权保护路径,不仅简化了审理焦点,更利用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刚性,成功绕开了被告精心构建的“开荒地权益”防线。这一案例表明,资深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熟悉法条,更在于能够透过复杂的表象,精准定位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切入点,并通过有效的证据策略,将抽象的法律权利转化为具体的胜诉判决。同时,民事纠纷中若发现原有诉讼路径举证困难,应及时调整策略,从请求权基础入手重新构建诉讼方案,往往能在程序早期有效控制风险。

结尾

结合本案的办理经验,高州张敏律师总结,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清退类纠纷,关键在于三点:一是厘清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的边界,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切换至物权保护路径;二是重视行政确权文件的作用,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函锁定土地权属;三是准确识别被告的抗辩逻辑,针对“开荒地”“自主开发”等主张,从法定承包程序和用地审批手续入手进行反驳。对当事人而言,面对土地被长期占用且对方拒不腾退的情况,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主体关系与权属证据,往往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张敏律师(咨询电话:13727741027),中共党员,广东高州人,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毕业于广东省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92019111562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合同纠纷
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14409201911156290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