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琳琳律师
马琳琳律师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马琳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 (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王某

本律师为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山东齐鲁律务所律师。

刘某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出的(2022)鲁 0113 民初 4675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张某王某承担。

张某王某辩称,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 法律适用正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张某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刘保军偿王某张某64000 元,并赔偿王某张某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64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审法院认定事实: 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张某经营一分利超市。王某张某刘某系朋友关系,方之间存在多笔转账记录。截止至 2021 年 8 月 6 日,王某张某刘某微信转账共计 225828 元,刘某转账给王某 张某共计 147650 元,刘某支付一分利超市的 7 笔款项共计 5322 元,刘某现金支付王某张某40000 元。

审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刘某主张其与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但是并未对其与 刘某之间多笔转账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王某张某提交的其与刘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张某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诉讼中, 经双方对账及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 王某张某刘某225828 元, 刘某王某张某支付 192650( 147650 元+5000 元+40000 元),现刘某剩余 33178 元未偿。故应由刘某支付王某张某剩余借款 33178 元。陈晶 辉、张某主张要求刘某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一、由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晶辉、张某33178 元;二、由刘某 33178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 2022 年 10 月 10 日)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王某张某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王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1400 元, 减半收取计 700 元, 由王某张某负担 337 元,由刘某负担 363 元

本院二审期间, 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 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刘某提交证据 1.张某德杰 2021 年 8 月 13 日的电话录音音频一份、文本一份, 拟证明芦德杰是张某刘某共同的工友,刘某张某王某 76000 元,其中 4 万元现金王某在庭审中已经自认收到,剩余36000 元刘某张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打入张某指定的其父亲的银行账户。该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刘某张某王某支付6000 元的事实。证据 2.张某的父亲老杨 领取工资的照片、工资收到条照片,拟证明: 老杨跟着刘某工地干锄灰,干了 40 天, 40 个工,已经支付了 8000 元, 支付途径是老杨直接去老板那领钱。

张某王某质证称, 对证据 1 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声音张某本人的声音。该录音并非原始载体,也不是完整的录音文件,明显经过了剪辑加工处理,无法了解当 时的通话背景更不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不能作为定 案依据。经张某向其父亲核实, 其父亲也没有收到来自刘某 36000 元转账。即使存在该笔转账, 也是属于张某代替其亲追讨的工资 刘某张某父亲支付的工资款,不应计入归 张某王某夫妻借款的范围,该款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次录音发生在 2021 年 8 月 13 日,而在此之后的 2021 年 8 20日的录音文件中刘某也对尚有未能归还的欠款予以认可,可以进一步证实在本次通话时刘某仍然未能归还全部借款事实。 证据 2 中的人是张某的父亲老杨,老杨的签字不签署,给的工资本人也没有收到,并且收到条中存在 20212月 26 日和 2021 年 4 月 10 日两个收到工资的时间,存在明显的盾,通过该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老杨长期在刘某工地工作的事实,而并非刘某说的只工作了 40 天

张某王某提交证据 1.2021 年 4 月 8 日刘某向陈晶 1 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3 页,拟证明 2021 年4 月 8 日刘某以有两个工人回家为由,通过微信向王某借款 1万元,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向其支付借款 1 万元, 1万元至今未归还。证据 2.2021 年 5 月 23 日刘某王某 2 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3 页,拟证明 2021 年 5 23日, 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借款 2 万元,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向其支付借款 2 万元,刘某承诺(当月)28 归还,但至今仍未归还。证据 3. 2021 年 8 月 20 日张某刘某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版一份,拟证明:因多次去刘保的住处没有找到本人, 张某曾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给刘某打电话询问欠款情况, 刘某虽然对部分账目金额有异议,主张 中的部分数目为 64000 元, 而非 67000 元, 但只在欠款数额上存在分歧, 对欠款的事实一直予以认可。证据 4.张某2022 年11 25 日与刘某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版一份,拟证明:二审过程中,张某曾于 2022 年 11 月 25 与刘某通电话,沟通借款事宜,表示 “从开始,你说就来回你周转资金,你个事,我啪啪借给你二三十万,你到现在和我俩整这事”,刘某对以上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只是以 “树林说实话,借这个钱,凭良心说,全部给完了没有”表示所有借款均已还清为由拒 归还。证据 5.张某在工地的工作证明四页(系扫描件,原因疫情封控,代理人还未收到),拟证明:张某没有承揽这目,只是有时给刘某帮忙, 王某在工地旁开超市,由于刘某多次承诺在结账时给张某按照 600 元、800 元每天的标 准结算工资,所以张某王某才同意向刘某出借款项

刘某质证称,对证据 1、2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 的有异议,本案经一审法院核实, 王某张某支付给刘某225825 元, 225825 元包含了上述证据 1、2 的转账, 证据 1、2在一审中进行质证,不属于新证据, 不能证明新的事实,不应当重复主张。对证据 3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录音体现了刘某张某之间对账目进行初步核算, 两人对 目并未达成一致,没有做最终决算, 双方核算的账目仅仅是两 人之间的账 没有计算刘某已经归还给王某 40000 元现金以及通过济南二建集团支付至张某所指定的其父亲名下行卡中的 36000 元。对证据 4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录可以体现刘某已经明确表示不欠张某的钱,双方不存在债债务关系。 对证据 5 真实性不予认可, 该证据中第二、四

章处显示不出盖章主体, 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第三页中显示的善军劳务公司也不是刘某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二审查明, 张某刘某均认可张某及其父亲杨延 忠跟着刘某在涉案工地干过活,张某认可收到了刘某南二建集团向其及父亲支付的 36000 元。

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张某王某案款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若成立, 刘某未偿还款项数额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 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 事人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 张某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 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刘某具有借 意和款项交付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涉案款项成立借贷关系确,本院予以确认。刘某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资金往来系其与张某共同承包工地,因工地采购材料或支工人工资, 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刘某张曾通过济南二建集团向张某及其父亲支付 36000 元,应予扣 除;张某认可收到了该款项, 但抗辩系刘某支付的工资。对此本院认为, 据刘某所述涉案工程系济南二建集团总包,该款 项亦通过济南二建集团支付,在双方均认可张某及其父亲曾跟刘某在涉案工地施工,即在刘某张某及其父亲尚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 36000 元系偿还本案借款,对刘某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其不应偿还借款的上诉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刘保 军应向张某王某偿还剩余借款 33178 元正确,本院予以维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琳琳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律师,2010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