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亚平|时间:2023年02月16日|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8月9日,原告A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B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供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消防器材。货物交付以甲方需货时,由经办人或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需要数量,以电话或微信清单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即可送货;结算方式为甲方可以以一万元为一个结算点,货款达到三万元应及时结清,如果甲方一个月内货款金额不足一万,则按月结算,甲方应当于每月30日前付清乙方所供货物的全部货款,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
2021年11月4日,被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XX向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XX支付货款10000元;2022年1月31日,洪XX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收到胡XX所转2021年货款利息20000元。
另查明,2022年5月6日,原告A公司与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协议书》,委托该所并由其指派专业律师担任其与被告B公司、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约定该案律师费为20000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至申请强制执行时终止。2022年5月6日,原告A公司向该律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2022年5月9日,该律所向原告A公司开具2000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B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市A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275000元;
二、被告武汉B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市A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B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市A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胡XX对前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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