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亚平|时间:2023年02月16日|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0月21日,丁某(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大牌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投资LED大屏项目,项目具体以A(武汉)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合作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甲乙双方分别以现金方式各自出资600,000元,各占比50%,于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出资;各方同意为本项目设立专用账户,指派甲方作为合作事务的执行人,负责日常事务的执行。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9年10月23日,黄某将出资款600,000元转账支付给丁某。
2020年4月25日,丁某(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户外大牌合作中止协议》,约定因疫情原因影响了《户外大牌合作协议》的正常执行,属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乙方将自己的50%股份转让给甲方,甲方退还乙方的实际投资额的100%,即甲方退还乙方人民币600,000元整或双方认可的价值600,000元的等值资产,二选一。原合作协议中止,甲方拥有原协议中指定项目的100%的股权。
同日,因丁某不能立即退还黄某投资款600,000元,双方约定将此款转为借款,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不计息;丁某保证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间可分批或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或者以双方认可的价值600,000元的等值资产进行偿还。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则逾期借款按照借款月利率0.5%计算,按月计息,利随本清。
借款合同签订后,丁某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5日向黄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30,000元,共计230,000元,之后未再还款,经黄某多次催要未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370,000元;
二、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逾期利息(截止至2022年5月26日的利息为33,389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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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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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