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吉兰律师
曹吉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预先交付的款项一定是定金吗?

作者:曹吉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曹吉兰律师,从业15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