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吉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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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作者:曹吉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3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曹吉兰律师,从业15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