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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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部主任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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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管合同纠纷,维持原判

发布者:徐林 时间:2023年10月11日 5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某,女,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原审被告王**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9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某上诉请求:

撤销(2022)苏099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一审阶段主张本案系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但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可以认定,其本质上主张的系保管合同纠纷。在本案案由为保管合同纠纷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双方保管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证明责任,尤其是应当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意。反观在案证据,被上诉人用以证明双方保管合意的证据仅仅是证人证言,虽然证人商某,4是上诉人的姐姐,但商某,4早已经出嫁多年,是被上诉人的弟媳,与被上诉人存在更为紧密的关系,因此其提供的证言不应当成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应当予以纠正。

孙某辩称: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本案的案由由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认定案由为保管合同纠纷,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被上诉人申请到庭的证人除了和被上诉人之间是亲戚关系,和上诉人之间同样是比较紧密的亲戚关系,其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孙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商某、王**立即向某琴返还100000元;2.由商某、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7日,孙某通过账号62×××49向商某的账号62×××74转账10万元。

一审庭审中,孙某申请证人商某,4(系商某姐姐)作证,其陈述(摘要):孙某汇给商某的10万元系其自身原因,委托商某无偿保管该笔费用,嗣后因商某发生交通事故,孙某与商某丈夫王**因返还案涉款项事宜发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

孙某与商某之间系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对此双方虽无书面保管合同,但根据商某姐姐商某,4的证人证言以及银行转账流水,可以认定双方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现孙某向商某主张返还保管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外,关于孙某主张案涉债务属于商某、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孙某向商某交付案涉款项的事实王**并不知情,对此,证人商某,4的证言可以证实;其次,对于商某而言,其为孙某无偿保管案涉款项,双方并不互负对价,故商某的保管行为对于王**而言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王**无需承担返还款项的义务。综上,孙某要求王**承担返还案涉款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百八十八条、第八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商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琴返还10万元;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商某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商某是否应返还孙某案涉10万元款项。

本院认为

孙某与商某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根据商某姐姐商玉叶的证人证言以及银行转账流水,双方就保管案涉10万元款项达成一致,且孙某向商某交付了该款项,双方保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孙某向商某主张返还案涉10万元款项,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商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商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徐林律师,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刑事、民商事,建设工程房地产系列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职务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