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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

发布者:同嘉浩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2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柯X酒后在本市纬二十六与明光XX十字东200米左右的马路边,拦停李XX驾驶的小轿车,并厮打下车查看情况的李XX,李XX见状报警。西安市某局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民警朱XX、辅警张XX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过程中,柯X仍用脚踹李XX车前发动机格栅,朱XX上前制止,柯X口中辱骂民警,上前用右拳击打朱XX左侧太阳穴部位,将其眼镜及执法记录仪打掉,后被民警及群众制服。经诊断,朱XX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柯X的供述与辩解;朱XX的陈述;证人李XX、张XX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执法证明;诊断证明;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柯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柯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柯X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认罪,其亲属主动赔偿了民警的医疗相关费用,得到了民警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柯X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了谅解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柯X酒后在本市纬二十六与明光XX十字东200米左右的马路边,拦停李XX驾驶的小轿车,并厮打下车查看情况的李XX,李XX见状报警。西安市某局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民警朱XX、辅警张XX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过程中,柯X仍用脚踹李XX车前发动机格栅,朱XX上前制止,柯X口中辱骂民警,上前用右拳击打朱XX左侧太阳穴部位,将其眼镜及执法记录仪打掉,后被民警及群众制服。经诊断,朱XX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某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及受案登记表;2.朱XX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3.被告人柯X的讯问笔录;4.证人李XX、张XX询问笔录;5.朱XX、张X辨认笔录及照片;6.诊断证明及被打情况说明;7.出警情况说明及工作追记;8.指挥中心派警单;9.视频截图指认;10.警官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1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及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柯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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