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永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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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作者:操永祯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1次举报
2024-11-25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由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同时,考虑到劳动者受客观条件所限,其举证能力相对有限,有些证据往往难以获得。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下列证据可以作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聘书等书面材料;

2.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公司出具的报销凭证等材料;

4.考勤记录、请假休假审批单据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履职或工作情况的公开报道或宣传资料等;

7.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签订的业务授权委托书、采购销售合同、客户业务确认记录等;

8.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荣誉证书、惩罚通知单等等;

9.工作过程中的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关于工作情况及沟通情况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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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永祯律师,现为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事务,积累了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务办案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820********0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
1330820********06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