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要点: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约定冷静期,冷静期的时间以合同约定的为准;未约定冷静期的,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不受影响,但冷静期的确定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以未使用特许人的主要核心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酌情确定加盟费的退还数额。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
2020年的10月30日,小陈在网上看到某公司的加盟信息,欲加盟该公司的采耳项目,经过简单了解后,小陈在某公司的极力营销下,缴纳了6万元的加盟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好营业地址后,小陈开始做前期筹备工作,由某公司提供装修设计图,小陈自己找装修公司施工。所有的项目设备工具由某公司统一采购,配送给所有加盟商。
刚开始小陈热情高涨,信心满满。但在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小陈逐渐发现,该公司并未像宣传的那样,有自己的核心经营技术,也没有经过特许经营备案,这还不是最主要的,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小陈开始心存疑虑。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小陈得知,某公司号称的全国128家连锁门店,其实仅有56家,招商网站和宣传资料上的非遗继承更是子无须有。一气之下,小陈开始与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事宜,但某公司对小陈置之不理,在经过了2个月的拉锯之后,小陈本想就这样算了,到此为止,以后互不联系。令小陈没想到的是,在2021年的4月,某公司却以小陈违约为由,诉诸当地法院,要求小陈赔偿违约金、使用费等合计110万元。
接到委托以后,我和唐律师仔细研究了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如下:“本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小陈)应当将定金人民币6万元,以转账形式转至乙方(某公司)指定账户,当甲方选址确定后该笔定金自动转为乙方的服务费,该服务费系甲方加盟乙方门店的费用,双方一经签订本加盟合作协议,则乙方无需向甲方退还该服务费,但乙方需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并将该服务费计入甲方的开业成本内。”该合同不但没有约定冷静期,混淆加盟费和使用费,而且约定了诸多霸王条款,在形式上企图掩盖特许经营的本质。
小陈告诉我们,某公司提供的装修设计,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里告知是3万元,以后要在门店的营利里扣除,如今还未支付。自己从2020年的12月至2021年的2月之间,一直在微信里与工作人员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但因为工作人员后期的不理睬,小陈直接在装修完毕后,就没有再与某公司联系,自己开始经营门店至今。
我和唐律师分析后认为:首先,该合同就是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已经明确了小陈缴纳的6万元就是加盟费,只有加盟费具有一次性的特点,是进入特许的门槛,加盟费的缴纳是为了获取该品牌的使用权,后续为了持续不断的使用该资源,还会约定使用费,合同第六条约定分成机制,在扣除营业成本以后,甲方分取80%的营业利润,乙方即某公司分取20%的利润,就是在变相约定品牌的使用费。因此,该合同是特许经营无疑。
然后,冷静期的约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双方未约定而不存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由于特许经营兼具合同和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法律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权利,防止被特许人在冲动之下,盲目投资,因此,赋予了被特许人一定时间内的反悔权利,该权利是“单方的”、“法定的”、“任意的”,即只要在冷静期内就可以反悔,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据此,小陈享有单方解除权。
其次,小陈除了使用某公司的装修外,其余未再使用某公司的任何经营资源。从2020年12月第一次开始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距签订合同的时间为短短2个月,至2021年2月最后一次提出,小陈有过6次解除意思的表示,可见,满足了短时间内,未使用特许人核心经营资源的条件,因此,小陈能够行使单方解除权。
再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到对方即可,合同既告解除,不要求必须通过发送律师函,通知、提起诉讼等特殊形式。小陈在微信中发送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送达的形式,且某公司在2021年4月给小陈发送了律师函,其中提到了小陈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明某公司已经收到了小陈要求解除的意思表示,合同在2021年的2月被小陈解除。
最后,小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和缴纳的加盟费是否能够退还,要综合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进行确定。从小陈的讲述来看,某公司给小陈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已经履行了初步义务,小陈按照方案开始施工且装修完毕,也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期虽然没有再使用某公司的资源,但未停止经营,继续营业至某公司诉讼提起乃至开庭时。综上所述,赔偿责任和加盟费的问题处于不确定状态。
根据以上分析思路,我和唐律师决定提起要求返还加盟费的诉讼。
此案历经了一审、二审。一审认为,小陈行使单方解除权不成立,也构成违约,判决小陈赔偿某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1万2千元,一审诉讼费1万余元全部由小陈承担,对于小陈要求返还加盟费的诉求予以驳回。一审的结果对于我们来说,不满意也使我们处于不利境况,果断两起案件均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开启了长达3个月的漫漫调解路程。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始终认为,我方并未违约,提起解除合同的时间也合理,不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某公司还得返还部分加盟费。二审法官虽未明确,但也未否认我方观点。最后,小陈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和沉默成本计算,作出了妥协。同意两案合并处理,我方赔偿某公司4万8千元,一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各自分别承担,我方提起上诉预交的两起案件的上诉费用均由某公司承担,加盟费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