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委托人小吴在2021年的某天驾驶水泥罐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行至一处弯道时,相对方向行驶的本案原告丈夫载原告与小吴相撞后侧翻。经交警大队认定:本案原告丈夫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委托人小吴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较重,痊愈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与水泥罐车主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将车主与小吴一同诉至法院。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认为,小吴与车主之间系雇佣关系,当提供劳务的小吴致他人损害时,车主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小吴在本案中仅承担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车主在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小吴追偿。最终,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小吴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应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其次拨打报警电话,让交通管理部门妥善处理事故,划分各方责任;最后,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稳定心神,找专业律师及时介入分析案情,做出正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