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齐利明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20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8月10日7时15分,被告杨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XX**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南大街第XXX前路段掉头时,在人行横道与原告候某某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导致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杨洁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晋CXX**号小型越野客车投保于被告某保险公司阳泉分公司。原告被送往阳泉市XXX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实际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相关费用、二次手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1177.04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民某保险公司阳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候某某交强险赔偿金57485.59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50841.6元,共计108327.19元。
2、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频发,但当事人该主张哪些赔偿,赔偿多少并不清楚,一定要通过正规律师咨询和代理争取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