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齐利明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16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名义在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小鹏百货商店、小鹏粮油店两家店,并取得相应的两副营业执照,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阳泉龙信支行办理两家店的对公银行账户并取得对应的两张银行卡、两个U盾,随即在该支行附近将上述两副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对应的两个对公银行账户银行卡、两个U盾以1900元的价格卖于一名史姓男子(另案处理)。经查,上述两个对公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刑事犯罪在事实和罪名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要从初犯、认罪认罚、自首、退赔、立功等量刑情节重点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