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公司都给员工上下班提供了免费班车,也有一些商场或是超市给顾客提供了免费班车。有很多人为了省钱或是贪图方便会去搭乘免费班车,但结果因此而受伤了。那么,搭乘免费班车受伤谁负责?
可以要求商家赔偿。
商家提供接送顾客的服务班车是属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免费”并不等同于“免责”。这里的“免费”只是相对于承运的汽车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而言,免费班车为商家拉来了更多的客流,商家因此而获利,当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乘客乘坐上商家的免费班车,即使没有消费凭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成立,即超市的免费班车虽然不收取费用,但其实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即便免费,但不能免责。
若属于公司的班车,乘坐公交车相当于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由此可见,只要旅客在车上受到伤害不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不是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均需要承担责任。承运人应该对受伤乘客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因为他是免票人员而例外。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