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孙某(男)与李某(女)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对财产予以分割。2014年,李某发现孙某有一处隐匿房产在离婚时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己所有。孙某辩称,第一,由于二人感情不和,2001年起便开始分居,该房屋系孙某以个人财产于2003年购买,应属于个人财产;第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一条,“男方名下的车辆等其他财产,离婚后归属男方”,故其名下的房屋理应归其个人,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结合该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的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判决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140万元。 律师评析
首先,涉案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虽然双方离婚协议中有“男方名下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归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了房屋的分割比例。
除了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其他常见的情形,比如,一方故意隐瞒其名下持有的股权、股票;将银行存款或现金转存或转交至亲友名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动产或不动产后实际控制转让款;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或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卖他人;构造虚假债务等等。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因一方采取故意手段隐匿财产,造成对方不知情,法院也无法查明共同财产,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