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开了一家鲜花特色婚庆店,兼职老板和司仪,提供婚庆“一条龙”服务。由于人手不够,外请了一个初次合作的摄像师负责某一场婚礼的录像,约定完成后给摄像师300元。摄像师在前往婚庆场地途中发生车祸,腿部骨折,器材全部毁坏。李某不清楚,自己是否应该承担摄像师出事故的责任。
李某与摄像师之间的承揽法律关系。李某不应当对摄像师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摄像师依法可以请求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01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3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律师评析 适用《民法典》第1193条 首先要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是否为当事人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确定属于承揽关系的前提下,《民法典》第1193 条所阐释的责任承担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1. 承揽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致使他人或自己遭受损害,如果定作人并无过错,则定作人不承担责任,由承揽人自行担责。如果定作人的指示虽有过错,但承揽人没有依照定作人的指示办事,因而损害的发生与定作人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即定作人的过错对损害结果不具有原因力,定作人也不承担责任,由承揽人单独承担。 2.定作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又分为定作人负担一部分责任与全部责任两种情形,其中负担一部分责任时应当与承揽人同负担,应当为连带赔偿责任。 (1)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即定作人具有全部过错,而承揽人的行为毫无过错时,定作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承揽人对其行为不承担责任。 (2)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虽然定作人具有过错,但是承揽人也有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定作人和承揽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承担责任的份额大小,可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的原因力比例确定。 本案中,李某不存在明显的选任或指示过错,其作为承揽法律关系中的定作人,无过错则不对第三方或承揽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即李某无须对摄像师承担赔偿责任。
03 律师提示 承揽人在进行承揽工作时,要充分评估该项工作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各个环节加强管理,注意每个安全细节,避免产生致自己损害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后果。 定作人对工作进行指示时,承揽人不应盲目听从,应该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综合衡量,如发现定作人的指示有风险,则应与定作人沟通好后再进行相关作业。 定作人应尽量避免就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出现过错。定作过失,是指承揽事项本身即为不法,如加工危险物品等。指示过失,是指定作本身为正当,但定作人在对承揽人完成定作事项的指示中具有过失,如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施工。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说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选择了没有资质的人从事专业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