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文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5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20年签订《合作投资协议》进行工程投资,原告作为案涉公司的股东,后注册公司进行经营。至2022初,因公司经营困难,原告赵X提出退出。协商不成后,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收到应诉材料后,青宁XX找到孙律师。原告赵X诉被告南京青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宁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被告青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院开庭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
孙律师查看对方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认为对方提起本案诉讼无理由。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表达以下观点:
一、青宁XX无任何欺诈的行为与故意,赵X与公司签订《合伙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成立的公司已经注册成立,赵X作为新公司股东已经进行工商信息登记。赵X作为拥有自己公司的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应知晓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出尔反尔,视“投资公司”同儿戏。
二、赵X起诉撤销《合作投资协议》的目的,系否定其作为新公司的股东资格,逃避承担股东责任,不应得到支持。撤销《合作投资协议》,有抽逃出资之嫌。
三、新公司《公司章程》约定,赵X认缴出资为1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0年8月。该出资期间早已到期,其至今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在新公司负债的情况下,赵X不但不按照《公司章程》及时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却妄图通过撤销《合作投资协议》逃避股东出资义务。
案件代理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对方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