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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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博弈—契约应严守

发布者:孙文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5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告于2020签订合作投资协议进行工程投资原告作为案涉公司的股东后注册公司进行经营2022因公司经营困难原告赵X提出退出协商不成后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收到应诉材料后青宁XX找到孙律师原告赵X诉被告南京青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宁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青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院开庭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

孙律师查看对方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认为对方提起本案诉讼无理由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表达以下观点

一、青宁XX无任何欺诈的行为与故意,赵X公司签订《合伙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成立的公司已经注册成立,赵X作为新公司股东已经进行工商信息登记。赵X作为拥有自己公司的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应知晓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出尔反尔,视“投资公司”同儿戏。

二、赵X起诉撤销《合作投资协议》的目的,系否定其作为公司的股东资格,逃避承担股东责任,不应得到支持。撤销《合作投资协议》,有抽逃出资之嫌。

新公司《公司章程》约定,赵X认缴出资为1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0年8月。该出资期间早已到期,其至今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赵X不但不按照《公司章程》及时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却妄图通过撤销《合作投资协议》逃避股东出资义务。

案件代理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对方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文超,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员。2007年起至今研习法律,实体法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