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文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被告王某与原告某国有银行签订一份《个人二手房贷款合同》,借款220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因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家庭工作出现变化,出现几期迟延还款。2022年初,王某到原告银行房贷信用中心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关于文书送达地址的补充协议》中所留存联系电话,银行所属工作人员予以登记变更。
2022年3月,银行起诉的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提起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十几万的违约金、律师费。因法院按送达协议送达开庭信息后,王某缺席判决支持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拿到一审判决后,找到孙律师。委托孙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办理结果
二审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过孙律师的各种诉讼策略和工作,最终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案涉借款合同继续履行,高额违约金、律师费损失不再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成功实现被告王某的二审全部上诉诉求。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通过阅卷后,查阅大量的法律理论和案例检索,发现本案存在以下诉讼重点:
1、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银行提供错误送达地址,送达条款瑕疵,不应发生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由此,导致王某无法参加庭审,违法剥夺王某的辩论权利。
2、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王某虽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但至原审庭审时仅拖欠一期借款未还,目前已经不存在拖欠。本案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订立《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案涉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3、律师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可以采取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对该条款如不区分情形加以限制,由银行径直宣布提前到期,则该条款应属不合理加重王某责任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4、案涉律师费是否实际发生及产生必要性存疑,并未经过王某的认可。且案涉律师费系银行过度滥用权利提起诉讼,该费用不具有合理性,也严重超出了王某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该项诉请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