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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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法锁—银行不应随意解除《住房贷款合同》

发布者:孙文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95被告王某与原告某国有银行签订一份个人二手房贷款合同》,借款220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家庭工作出现变化出现几期迟延还款2022年王某原告银行房贷信用中心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关于文书送达地址的补充协议》中所留存联系电话,银行所属工作人员予以登记变更。

20223银行起诉的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提起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十几万的违约金律师费因法院按送达协议送达开庭信息后王某缺席判决支持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拿到一审判决后找到孙律师委托孙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办理结果

二审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过孙律师的各种诉讼策略和工作最终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案涉借款合同继续履行高额违约金律师费损失不再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成功实现被告王某的二审全部上诉诉求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通过阅卷后查阅大量的法律理论和案例检索发现本案存在以下诉讼重点

1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银行提供错误送达地址,送达条款瑕疵,不应发生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由此,导致王某无法参加庭审,违法剥夺王某的辩论权利。

2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审庭审时仅拖欠一期借款未还,目前已经不存在拖欠。本案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订立《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案涉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3律师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可以采取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对该条款如不区分情形加以限制,由银行径直宣布提前到期,则该条款应属不合理加重王某责任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4、案涉律师费是否实际发生及产生必要性存疑,并未经过王某的认可。且案涉律师费系银行过度滥用权利提起诉讼,该费用不具有合理性,也严重超出了王某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该项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孙文超,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员。2007年起至今研习法律,实体法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