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原告)与乙(被告)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东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8月5日生育一女丙。婚后,双方因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争吵,甲在生育丙后,乙未尽到照顾义务,还恶言相向,且存在与他人不正当关系。甲于2023年9月带着丙回娘家生活,同年11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至今,丙一直由甲抚养,乙未尽抚养义务。甲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令离婚,丙由甲抚养,乙支付抚养费,返还甲婚前个人财产,分割婚后财产,并支付离婚损害抚慰金。
二、判决结果
1. 准予甲与乙离婚。
2. 丙由甲抚养,乙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私下协商。乙从2025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至丙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5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
3. 甲在乙处的嫁妆(某某牌空调、某某牌冰箱、某某牌洗衣机各一台、某某价值衣柜一个)归乙所有。
4. 婚后共同财产某某轿车一辆归甲所有。
5.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甲负担。
三、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财产分割、离婚损害抚慰金等。
1、离婚问题:甲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丙不满2周岁且一直随甲生活,根据《民法典》规定,应由母亲甲直接抚养为原则。乙虽主张抚养权,但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更适合抚养。法院根据乙的收入情况,酌定其每年支付抚养费9000元。
3、财产分割:甲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但考虑到车辆折价款问题,法院判决嫁妆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互不返还。婚后购买的某某牌轿车,虽登记在乙名下,但系婚后共同财产,经竞价及法院酌定,归甲所有,甲支付乙折价款6000元,但该款与嫁妆价值折抵,双方互不返还。乙名下的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甲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4、离婚损害抚慰金:甲主张乙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认定乙存在过错,故对甲的该请求未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法院在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分居时间、感情修复情况等因素。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充分考虑子女年龄、生活现状及父母经济条件,依法作出判决。财产分割上,遵循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合理分割的原则,同时兼顾双方实际情况,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离婚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充分举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霍赢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