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超龄农民工工伤维权记:李德伟律师助力确认劳动关系,成功获赔六万余元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涉及超龄农民工工伤待遇赔偿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吉某某,女,彝族,出生于1966年9月。自2021年初起,她在被告遂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务工。2021年5月28日,吉某某在工作时因踩空摔倒,左手撑在钢筋上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线形骨折。该伤情于2021年12月1日被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22年6月9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且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原告吉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其委托了李德伟律师(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人。
专业抗辩与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被告公司主张,原告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被告试图否定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体责任的根本性抗辩。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金额的计算:在具体的赔偿项目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得到支持。这涉及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适用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原告代理律师李德伟在诉讼中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确立劳动关系:针对被告的核心抗辩,原告方(在法院判决书中体现的代理意见)的核心观点是,虽然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才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又实际接受被告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双方之间应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正是这一核心法律观点的成功主张,为后续所有工伤待遇的计算奠定了最根本的基础。
明确计算标准: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原告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主张了各项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判决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吉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劳动关系: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认为原告虽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告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支持主要赔偿项目: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吉某某支付医疗费428.50元、交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40元,以上各项合计62,868.50元。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驳回部分诉请:法院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对该项费用请求亦不予支持。
社会意义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指引价值:
保护超龄农民工劳动权益:本案明确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为数量庞大的、仍在继续务工的超龄农民工群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依据,纠正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以此为由规避劳动法义务的错误做法。
明确工伤认定后的待遇计算基础:判决确认了劳动关系是计算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的前提。在认定工伤后,法院仍需审查劳动关系的存在,本案为此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思路。
厘清特定待遇的适用条件:判决同时明确了,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其不再符合就业的通常条件,法院不支持其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这体现了司法对法律规定的精准适用,区分了不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适用前提。
李德伟律师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李德伟律师的专业代理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精准锁定案件核心:面对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抗辩,律师团队准确抓住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关键事实,并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成功主张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这是本案原告能够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基石。
确立索赔法律基础:成功确立劳动关系,使得《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得以适用,为原告主张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一系列法定待遇扫清了根本障碍。
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最终为年近六旬的彝族女工吉某某争取到了62,868.50元的工伤赔偿。这不仅是对其因工受伤的物质补偿,更是在法律层面确认和保障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平等保护。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龄农民工工伤维权成功案例。李德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破解了用人单位以“超龄”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的难题,为当事人赢得了关键性的胜诉判决,彰显了专业法律代理在维护劳动者,特别是超龄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中的不可或缺的价值。
李德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