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焦元珑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一起第三人合同纠纷,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以及第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同意于2024年4月25日前返还甲方80万元本金及该款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将分别返还至两个指定账户:
30万元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返还入王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部分信息隐藏);
50万元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返还入另一王名下的账户(开户行及卡号信息隐藏)。
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确认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甲方承担。调解协议在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