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焦元珑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在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理赔款87000元。该款项将分为36期支付:从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9月,每月28日前支付2000元;从2024年10月起至2026年9月,每月28日前支付2625元。
如果乙方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任何一期的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利息损失(以87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可就8700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4元,由乙方负担。
法院确认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在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