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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XX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

发布者:李晨光|时间:2022年12月15日|10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与被告一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货后被告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该汇票出票人系被告二,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律师代理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票据款。

律师点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原告汇票系电子承兑商业汇票,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票据。可依法向出票人追偿,被告一作为原告票据的前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付原告要求支付票据款的诉请,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未支持。

案件思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其兑付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在票据市场上,确实存在商业汇票到期不付的情况。所以还是要积极联系受理企业,协商,沟通,付款。持票人可以主动联系承兑企业,了解对方是否以及何时可以付款。如出现到期不能解付的情形,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因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该费用不是必然产生,且在双方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诉请。故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诉讼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等,原告就可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纠纷,减少诉累,费用由对方承担。同时企业可聘请律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日常合同及结算对账文书等进行修改完善,保障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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