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晨光|时间:2022年12月15日|8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存在多年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钛白粉,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钛白粉,原告于2017年12月底前供货完毕,被告于2017年12月底结清所有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供货,被告亦按约支付货款,但支付方式为电子承兑汇票,但汇票到期后未能解付。律师代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
律师点评:原告提示付款后,汇票一直处于承兑银行未解付状态,被告并未实际完成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被告虽交付案涉200000.00元的电子银行汇票,但不能产生消灭货款债务的效果。故原告请求承兑在被拒付的情况下,既可以通过行使票据权利索取相关货款,也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享有的货款支付请求权,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但因被告对于汇票未能解付亦无过错,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思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其兑付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在票据市场上,确实存在商业汇票到期不付的情况。所以还是要积极联系受理企业,协商,沟通,付款。持票人可以主动联系承兑企业,了解对方是否以及何时可以付款。如出现到期不能解付的情形,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用户需要妥善保管原始商业承兑汇票,及时获取退票凭证。此后,权利人可以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自然也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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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XX公司、周XX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