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双方关系不同。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或服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各方之间没有隶属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劳动力。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员工,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的劳动工具,利用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完成指定的工作, 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指示完成工作。
第二,标的不同。前者的标的是服务、劳务成果、项目工程等;后者的标的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劳动者的工作是作为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事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的业务提供劳动而不是为自己提供劳动;
第三,风险责任不同。前者由劳务提供方自担风险,后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与危险负担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劳动报酬性质不同。前者劳务报酬与商品交换中的价款具有同样性质,遵循等价有偿规则,通常由劳务接受方一次性支付或分多次支付。后者劳动报酬是生活消费品的一种分配形式,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支付。
第五,法律救济渠道不同。 劳务关系由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关系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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