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婚姻登记申请。自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起诉离婚: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的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