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联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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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联国律师代理李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薛联国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8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在某水果批发市场从事水果批发业务,被告林某乙受雇为原告的业务人员。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林某乙在负责销售业务时,收取了多笔客户款项。2023年底,原告李某甲在核查账目时,发现有多笔经被告销售的款项未及时回款。经双方对账,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将部分销售款项挪作他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首先向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控告被告挪用资金,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被告侵占罪,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最终,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款项27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实际收取并应上交而未上交的款项金额应如何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挪用款项共计27万余元,并提交了客户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然而,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原告提交的客户明细单系打印而成,其中关于2.7万余元的文字内容系原告单方手写添附。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被告签字确认之时,该手写部分的内容已经形成,也未能证明该笔2.7万余元确系被告收取且未上交。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收取的款项中有24万余元应交给原告而未予上交。此外,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收取客户款项中有24万余元应上交而未上交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24万余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同时,被告未及时返还款项,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林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甲款项2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4万余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七千二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五百余元,被告负担六千七百余元。

 

【律师价值】

薛联国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原告前期刑事报案及自诉均受挫的困境,薛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果断转为民事侵权纠纷起诉,有效打破了维权僵局。在证据组织方面,薛律师全面梳理了客户明细、微信记录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虽部分诉求金额因证据瑕疵未获全额支持,但成功锁定了24万余元核心债权。庭审中,薛律师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充分阐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促使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与灵活的危机处理能力。

薛联国律师,联系电话:13758083963 ,南开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执业于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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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420********37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